区域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区域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区域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的学术水平,加快中心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和《广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之规定,设立区域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
第二条 区域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独立,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保障科研人员在教学、学术研究和中心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协调学术与行政关系,促进学科科学发展。
第三条 区域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是本中心在学术上具有的最高权威性组织,在学术委员会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本章程,学术委员会作为区域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在学术方面的决策机构,也是学科发展和科研推进的咨询、参谋机构,并对与学术有关的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研究和审议区域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学科建设和科研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对区域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发展、建设方案提出评议性意见,对区域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科研方向提出建设性意见。区域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指导学术活动,促进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提高学术水平。
第五条 审定区域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教学科研项目指南(选题)和教学科研项目。审查、推荐区域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向上级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审定区域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审查、推荐申报上级的教学科研成果奖。
第六条 审定区域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教学科研人员 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兼职教授 (研究员)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 府部门组织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第七条 区域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裁定学术争议,保证学术纯洁,杜绝学术腐败。对涉及本中心研究员、学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学术评价,组织进行认定,做出中心内终局裁定。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直接做出撤销或者建议学校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的决定,同时,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对当事人的处理建议。
第八条 其他需要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标准的事项。
第三章 组 织
第九条 区域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在本中心民主推举、充分磋商的基础上,由中心主任提名,研究院审查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区域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任1人,由广西大学聘任;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每年更换人数不少于四分之一。
第十一条 区域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四年换届一次,委员可连任, 但最多连任不得超过2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二条 区域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或者通讯会议,学术委员会召开环节、增补主任委员、委员须通过全体委员进行民主表决程序;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一定比例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对重大问题的表决,必须有中心委员会全体委员50%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区域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就本中心研究员聘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开展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 区域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负责审议中心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开放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公共管理学科领域的全国性及国家性重大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 区域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其任务、委员任期、任职条件等参照校级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四章 委员任职条件
第十六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和科学研究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 和责任感,关心区域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教学、科研成绩显著,有良好的学术声誉,有较大的学术影响。
第十八条 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在群众 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由区域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行使。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